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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文件2017061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信息来自: 发生时间:2017-09-1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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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校组通[2017]29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调整如下。

一、党费收缴

1.党支部每年初(3月以前)核定所属党员本年度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2.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3.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党费计算基数的确定。20176月起,按照本规定标准确定党费计算基数,核算并交纳党费。

党费计算基数=(计入部分-扣除部分)-个人所得税

计入部分: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扣除部分: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个人所得税:以“计入部分-扣除部分” 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科研人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1)在职在编教职工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计入部分:每月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职务补贴1、生活补贴、书报费、洗理费、岗位津贴、工资冲销的总和。

2)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计入部分: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基数计算;兑现年终绩效薪酬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超过1000元,可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

3)非事业编制党员、企业人员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计入部分:每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校聘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的计入部分为校聘工资和岗位津贴的总和,学生助理岗党员党费计算基数的计入部分为岗位津贴的50%A类博士后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计入部分按照第(1)条规定执行,B类博士后党员及其他非事业编制党员、企业人员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计入部分,由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以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不包括历次增资额、新增资额和津补贴。

5)学生党员:在校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的党员,党费计算基数计入部分参照第(1)条规定执行。

5.对由于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校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的党组织好做好登记记录。

8.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仍向组织关系所在的学部、院、系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未就业的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已就业的党费计算基数计入部分参照第(1)条规定执行。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一)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饮用水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京外培训费用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和工作餐等经费审批及报销工作的通知》(师校发[2016]8号)规定的会议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京内培训餐费按照工作餐标准执行,每餐每人不得超过50元。交通费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师校发[2016]46号)规定执行。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4.党内表彰所需的制作奖牌、证书、奖章、奖杯,奖品、奖金等费用。

5.补助、慰问生活困难的党员所需的慰问品(鲜花、食品等)费用和慰问金等。

6.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7.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印制党支部工作手册、党费收缴记录表、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8.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二)使用要求

1.使用党费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每一笔党费开支必须经过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党费使用项目的开支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上述党费使用范围之外的其他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后,才能从党费中列支。

三、党费管理

1.学校各基层党组织上缴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基层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如人员变动要做好交接。

2.学校党委按照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25%上缴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40%返还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作为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剩余35%留存组织部管理。

3.党费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按月收缴,每月15日前,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应将所收党费现金交财经处存入专门党费账户,并及时将“缴款收据”和“党费报表”送交组织部。以党支部或党员个人名义到财经处交存党费不予办理。

本规定自20176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17614